(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周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因盗窃犯罪嫌疑,2011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怡谷中央城”一楼“某某乐园”玩游戏机时,认识了本县城关镇某某村村民刘毫(男,22岁,另案处理);二人策划晚上去盗窃粮食。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刘毫等人来到谷城县粮食局二号仓库门前,用事先准备的手钳剪开仓库门锁后进入仓库内,盗走库内稻谷40余包。刘毫请一机动三轮车司机将稻谷运至县食品公司院内一废弃房屋内隐藏。2011年9月2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刘毫到谷伯商城雇请张某某、周某某二人的农用三轮车在食品公司装运稻谷欲销赃时,被顺着沿路撒落的稻谷追至谷城县食品公司院内的城关粮管所仓库管理员杨某发现,杨即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刘毫趁机逃走,当场追回被盗稻谷2530公斤,价值60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杨某、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