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马志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181号罪犯马志远,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马志远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榆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马志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服刑期间能主动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