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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董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对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