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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欧朋与被执行人毛良有、郝士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欧朋,毛良有,郝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闫欧朋,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志刚,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良有,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郝士杰,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欧朋与被执行人毛良有、郝士杰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2011年11月11日,本院立案庭冻结被执行人毛良有、郝士杰以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名承包的长春市蔬菜日光温室大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绿园区合心镇(第五标段)的工程款775000元,在执行此冻结的工程款过程中,了解到该款尚未打到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帐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