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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建松与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松,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霞,王镭,卢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6-2号原告:许建松,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霞,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卢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松诉被告慈溪市斯达科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霞、王镭、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保军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