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答蕊娥,王春芳,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陕西电力建设集团西北调试所职工。申请执行人答蕊娥。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职、住同上。被执行人孙建军。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张小平、答蕊娥、王春芳与孙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款项114518元全部到位,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