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王殿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59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成。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殿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庆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