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宗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