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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宗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