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宁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计民,王大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宁计民。被告王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计民诉被告王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