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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段为民与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为民,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段为民,男。被执行人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春雨,男。段为民与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对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