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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杨高飞、赵排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杨高飞,赵排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77-2号原告李金龙。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高飞。被告赵排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雪驰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杨高飞、赵排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赵排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高飞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龙撤回对被告杨高飞的起诉。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