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兴纯与甄春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纯,甄春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字第38号原告张兴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利。被告甄春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纯与被告甄春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纯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兴纯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