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兴纯与甄春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纯,甄春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字第38号原告张兴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利。被告甄春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纯与被告甄春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纯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兴纯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