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吕艳丽与赵峰、赵稳利、西安跃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丽,赵峰,赵稳利,西安跃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吕艳丽,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富信、李娜,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赵稳利,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峰,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西安跃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稳利。委托代理人赵峰,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丽与被告赵峰、赵稳利、西安跃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艳丽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艳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艳丽减半承担183.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