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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士革与被告谷玉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革,谷玉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杨士革,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唐海县。委托代理人马国明,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谷玉虎,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浩,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革与被告谷玉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杨士革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