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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鹏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327号罪犯张鹏飞,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张鹏飞因犯强迫卖淫、强奸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以(2007)城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茵 虹代理审判员 宋 学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旭 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