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戴庆红与张玉军、李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红,张玉军,李金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6号原告戴庆红,下岗职工。被告张玉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魁,农民。原告戴庆红诉被告张玉军、李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庆红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庆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庆红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