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332号罪犯李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峰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以(2008)运盐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08年7月3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2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余20.1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