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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0号 起诉人朱江,男,汉族,住所北京市。 2012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江以深圳市福田街道办事处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现更改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下称工商福田分局)为被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05-2006年因工商福田分局非法没收起诉人合法财产引发了一轮诉讼,法院判起诉人败诉,起诉人不服。原因:1、2005年8月5日下午,深圳市福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各职能部门、工商、公安、居委会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起诉人位于福华路17号4-604的公民住宅以查处黑网吧的名义实施无搜查证搜查,其任意搜查行为侵犯人权;2、根据国务院第363号令(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的家庭局域网(以下简称“家网”)不是黑网吧。家网是专网不是网吧。然而(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行政判决书自定标准,“认为原告在家里设置21台电脑,接待外来人员上网并收取费用,其行为符合营业性网吧的特征,福田区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17号4栋604室属于一家‘无证无照’的地下黑网吧”。营业性的界定在于以赢利为目的,不以是否赢利来界定。由于我的家网既非主业也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其专网只能是附设,而不损害其主要功能。因此说家网是黑网吧即无据也无法理依据。3、《行政处罚法》未授权行政执法机关没收合法财产。工商福田分局越权作刑事处罚没收我合法财产。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未被赋予没收合法财产的处罚权,要没收合法财产就必须走公检法的程序;4、证据是定案的主要依据,深圳两级法院对工商福田分局提交的违法证据及无效证据全盘照收存在司法不公。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为未出搜查证搜查我宅赔礼道歉;二、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非法没收的财物。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就本案所诉事项,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行政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的(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86号的行政判决,对起诉人诉被起诉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处理。现起诉人对该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起诉属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朱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