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孙晓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229号罪犯孙晓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孙晓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以(2008)小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刑期从2005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孙晓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8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