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