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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