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龙亦彤与被告徐彩峰、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亦彤,徐彩峰,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龙亦彤,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不详,庆城县人。被告徐彩峰,女,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庆城县人,农民。被告范红,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亦彤与被告徐彩峰、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住址早已废弃并拆除,且其提供的电话已经停机,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无法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