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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波、张少麟、聂道荣申请执行核工业���一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张少麟,聂道荣,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人张波,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少麟,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聂道荣,女,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号。被执行人核工业四一七医院。上列当事人之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张少麟、聂道荣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53852.95元,案件受理费3507元,执行费760元,合计5811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核工��四一七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核工业四一七医院现已交纳案件款53852.95元,案件受理费3507元,执行费76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