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潘效梅与西安滨湖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效梅,西安滨湖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潘效梅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滨湖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街254号304室。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效梅与被告西安滨湖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效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5.5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