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96号A-3。注册号610000100061789。法定代表人陈苏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荣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6元,剩余27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