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10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份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户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