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吴中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吴中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