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少波、闫成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波,闫某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波,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某芳,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及辩护人罗央芬、陈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其家中,摆放“海洋之星”、“世界宝马”“幸运小丑”、“喷火龙”、“东方明珠”、“水果图案”等11台游戏机供人赌博使用。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左右。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素、李某福、王某、蒋某龙、谭某辉、孙某能、陈某、黄某祥、洪某、王某鹏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罗央芬、陈少军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随案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共11台、游戏币1467枚、人民币902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吴某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闫某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闫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随案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共十一台、游戏币一千四百六十七枚、人民币九百零二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被告人吴某波、闫某芳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