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胡伟与高学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伟,高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胡伟,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宣化县。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高学鹏,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伟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0)任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建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