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姬朝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46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朝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9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男,1955年5月10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朝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姬朝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朝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姬朝阳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长坤代理审判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杨国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