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第71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任国明,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学亮审 判 员 李平芳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