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需要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故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有培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