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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需要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故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有培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