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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6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