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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全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焕全,男,1963年Х月Х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合浦县公馆镇Х村委会Х村Х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焕全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瑞银及被告人张焕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焕全持手锯到合浦县公馆镇扫管村委会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林地盗伐林木1.1亩。经鉴定,被盗伐林木3.2立方米。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焕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焕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焕全持手锯到合浦县公馆镇扫管村委会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林地盗伐林木1.1亩。经鉴定,被盗伐林木3.2立方米。被该公司护林员孙达良、唐炳春当场发现,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破案后,赃物已提取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焕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孙达良、唐炳春的证言;被告人张焕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及林木产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焕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焕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宏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