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陆焕金与任丰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焕金,任丰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陆焕金。被告任丰华。原告陆焕金为与被告王丕发、任丰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建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王丕发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王丕发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陆焕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丰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份,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结算时,被告欠原告装修费122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26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任丰华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任丰华与王丕发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份,原告为被告与王丕发装修位于即墨市园丁小区二期6号楼西单元302户房屋,后经结算,被告与王丕发共欠原告装修费12260元,王丕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分别于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2月30日、2008年5月25日、2009年6月4日、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2月12日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承认款未付并为原告出具证明。另查明,被告任丰华与王丕发于2011年11月2日协议离婚,被告任丰华与王丕发向原告出具欠条行为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丕发离婚后出国务工,被告任丰华居住在原告为其装修的园丁小区二期6号楼西单元302户房屋中。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催收证明6份、本院对被告任丰华的调查笔录一份在案佐证,且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04年,原告为被告装修其与王丕发共有的房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装修完毕后,被告与王丕发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与王丕发对该欠款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起诉被告任丰华要求偿还装修费122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丰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焕金装修费12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任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