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法强、王海波与石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强,王海波,石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法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海波,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石伟,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单鹏,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强、王海波与被告石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法强、王海波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强、王海波自愿撤回对被告石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强、王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法强、王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纪玉华审 判 员 孙吉昌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