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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法强、王海波与石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强,王海波,石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法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海波,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石伟,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单鹏,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强、王海波与被告石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法强、王海波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强、王海波自愿撤回对被告石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强、王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法强、王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纪玉华审 判 员  孙吉昌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