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康余生与岳生禄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康余生;岳生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康余生。被执行人岳生禄。康余生与岳生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生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