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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云龙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云龙;杨合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青县。原审被告杨合清,男,1978年出生,住青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