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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梦华、又名唐永立等与邓毛、又名邓铁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梦华,又名唐永立,唐瑞林,宋乱,唐某,邓毛,又名邓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唐梦华、又名唐永立,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申请执行人唐瑞林,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唐梦华之父。申请执行人宋乱,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唐梦华之母。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邓毛、又名邓铁成,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毛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梦华、唐瑞林、宋乱、唐某赔偿款119784.95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毛于同年12月19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毛位于上蔡县蔡都镇西环路西侧田园一巷有房产一处,土地证号26012**号。四至:东路、南候焕、西徐粉、北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毛位于上蔡县蔡都镇西环路西侧田园一巷的房产一处。二、限被执行人邓毛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三、被执行人邓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