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于利民、范玉梅等与于丽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利民,范玉梅,于丽娜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于利民,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范玉梅,女,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丽娜,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利民、原告范玉梅与被告于丽娜为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利民、原告范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利民、原告范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于利民、原告范玉梅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