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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有与被告高风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新有;高风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张新有。被告高风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有与被告高风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审 判 员  马少华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靳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