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有与被告高风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新有;高风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张新有。被告高风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有与被告高风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审 判 员 马少华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靳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