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新民与陈琴玲、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民,陈琴玲,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原告:沈新民,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琴玲,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徐杰,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民与被告陈琴玲、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民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沈新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