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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新民与陈琴玲、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民,陈琴玲,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原告:沈新民,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琴玲,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徐杰,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民与被告陈琴玲、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民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沈新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