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法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康余生与岳生禄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余生,岳生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康余生。被执行人岳生禄。康余生与岳生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生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伦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