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付邦国、张洪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邦国;张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付邦国,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凤凰乡中学教师,住。被执行人张洪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洪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江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有存款6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江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的存款69300元(账户:9170816000186000016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