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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漳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严亚历与陈友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亚历,陈友发,杨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漳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严亚历,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蓝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继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系被告陈友发外甥。第三人杨顺平,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亚历与被告陈友发、第三人杨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严亚历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执外异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严亚历于2012年5月25日,以拟和被告陈友发进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亚历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亚历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严亚历负担。审 判 长  陈于伦审 判 员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延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