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商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祁跃忠、汪吕洋与宝应县金范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0187号原告祁跃忠。原告汪吕洋。委托代理人李祥龙,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县金范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范水镇五千亩农场(原范光湖五千亩农场)。法定代表人姚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昌前,宝应县京杭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跃忠、汪吕洋与被告宝应县金范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兆兴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跃忠、汪吕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两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