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郁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个体经营者,;因妨害公务于2000年12月被决定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郁某与朱灿龙、葛忠(均已判刑)结伙,由朱灿龙组织参赌人员,被告人郁某提供赌资,葛忠帮助放资及抽头,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雀友棋牌室,先后8次聚集王林强、张衡、孔建军、陈永明、孔万平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点”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共计80000余元。2007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某与华叶立、裘金东(均已判刑)结伙,由被告人郁某及华叶立出资并组织参赌人员,裘金东提供赌博场地,在萧山区进化镇裘家坞村裘金东家,聚集俞俊煜、朱灿龙等多人以扑克牌“小九点”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10000余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郁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聚众赌博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灿龙、葛忠、华叶立、裘金东供述,证人王林强、孔建军、陈永明、孔万平、俞俊煜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说明,同案犯朱灿龙、葛忠、华叶立、裘金东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郁某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郁某结伙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