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壹拾陆万元正,并且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