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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步祥与被告连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祥,连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赵步祥,农民。被告连庆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祥与被告连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步祥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