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步祥与被告连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祥,连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赵步祥,农民。被告连庆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祥与被告连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步祥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