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汪立英与周道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英,周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汪立英,女,1952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道松,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道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