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金,邯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邯县行初字第14号原告韩志金。委托代理人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庞鑫,该局局长。原告韩志金诉被告邯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志金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人民陪审员 胡 侠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勇霖 来源: